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于店铺商品链接进行宣传,赔偿2万元!
作者:admin 日期:2023-05-23 点击数:3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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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榆阳法院执结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维护了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东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系某注册商标权利人,将注册商标用于化妆、护肤类产品。申请人经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吴某某未经授权,在某平台经营的店铺中将申请人享有专有权的注册商标用于店铺商品链接进行广告宣传,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店铺售卖的产品系申请人的注册商标产品。
为维护自身正版产品的市场,申请人向榆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榆阳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被执行人立即删除全部侵权内容,并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2万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员付欣将被执行人传唤至法院,告知其假冒销售具有一定知名度品牌商标的商品,属于典型的“挂羊头卖狗肉”,不仅侵害了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执行员的释法说理下,被执行人当场履行了2万元执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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